答:根据沪府〔1999〕38号文规定:“外省市少数民族与本市非农业人口结婚,且已来沪居住达到一定年限(市区7年,郊县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与本市农业人口结婚,且已来沪居住满4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