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各区县消防支队:

为了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和信教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本市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消防安全管理,为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营造平安和谐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上海市消防局就加强本市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是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和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涉及到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任务。

2、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的指导、监督、检查。要定期组织各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要定期检查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要在短期内基本消除各宗教活动场所重大火灾隐患,对存在较大火灾隐患且无法整改的宗教活动场所,要严格依法处置并做好善后工作。

3、各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对本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宗教活动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订消防预案,明确消防管理安全人员,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消防通道通畅、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各宗教团体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危房改造和消防设施的配备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对筹备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扩建建筑物、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等事项,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对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要按规定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对2006年后新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所在区县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由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5、各区县消防支队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6、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市消防局将于今年联合实施三项活动。一是组织对全市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消防检查(其中,44个世博接待重点宗教活动场所,由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市消防局联合检查,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由区县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和区县消防支队联合检查)。二是组织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在“119”前进行一次“迎世博,上海宗教活动场所消防演练”活动。三是组织44个世博接待重点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培训,符合条件的颁发消防安全培训证书。

附:上海市各区县宗教活动场所名单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上海市消防局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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