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五种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7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外国宗教组织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并无不良记录;
  2、外国宗教组织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拟在中国境内的交往活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
  3、外国宗教组织对华友好。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中方单位的申请书,包括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
  2、中方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3、外国宗教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中方单位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2、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