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8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经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