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3、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内容不违背该宗教的禁忌;
  4、拟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5、符合国家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商业网点的经营范围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设立商业网点的位置示意图。
  四、行政许可程序
  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