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3、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内容不违背该宗教的禁忌; 4、拟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5、符合国家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商业网点的经营范围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设立商业网点的位置示意图。 四、行政许可程序 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