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拟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展览和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政策和该宗教的仪轨;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4、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5、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理由及展览、拍摄内容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方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