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设立宗教院校办法》二、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设立高等宗教学院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10%,其中至少50%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应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现代化教学器材,适用图书不少于3万册;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设立中等宗教学校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8%,其中至少50%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应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2万册;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一)《宗教院校设立筹备申请表》 (二)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 (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 (四)必要的筹备设立资金证明,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拟聘任教师、学校负责人和拟组建的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六)已有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或拟新建校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其他有关材料。四、行政许可程序:1、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